成都住房新政:中心城區(qū)保障房可互換 經濟房產權可繼承


時間:2012-12-13





  昨日,成都市城鄉(xiāng)房產管理局對外發(fā)布了多項涉及保障性住房的新政:包含保障性住房互換、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死亡后相關問題、公共租賃住房集體合租管理、保障性住房違規(guī)使用行為處理程序等規(guī)定,新政于下月起執(zhí)行。其中,首次推出的中心城區(qū)保障房住戶可以申請同類別保障房互換,將滿足保障房住戶的就業(yè)、子女就學等需求。

  自行互換

  雙方無需繳納任何費用

  根據(jù)新頒布的《成都市中心城區(qū)保障性住房互換暫行辦法》,主城區(qū)保障性住房對象可申請免費住房互換。

  保障性住房互換實行“統(tǒng)一平臺、平等自愿、無償互換”的原則。由政府統(tǒng)一搭建平臺,為保障對象提供一個便捷的住房互換渠道,保障對象可以自行尋找互換對象,也可通過政府搭建的平臺尋找到合適的互換對象,互換雙方無需繳納任何費用。

  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負責實物配租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賃住房租賃互換的日常管理工作。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負責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購買互換的日常管理工作。

  中心城區(qū)

  保障性住房對象均可申請

  哪些條件可以申請互換?據(jù)了解,根據(jù)新的暫行辦法,成都市錦江區(qū)、青羊區(qū)、金牛區(qū)、成華區(qū)、武侯區(qū)(含高新區(qū))范圍內住房保障對象因身體原因、家庭人員變化、子女就學、就業(yè)等特殊情況,可在同類別保障性住房之間提出互換申請。

  租賃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可持相關證件提出互換申請。產權型保障性住房申購人在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選房后,簽訂購房合同之前持相關證件提出互換申請。

  新政亮點>>>

  經適房產權家庭成員可繼承

  昨日還發(fā)布了《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死亡后相關問題的處理暫行辦法》,對保障房申請人在資格審核、簽訂合同、權屬登記等不同階段死亡時,其所經手的公租房、經適房、限價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歸屬問題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

  辦法規(guī)定:完成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登記后,房屋權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住房權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有關規(guī)定繼承。

  繼承人均為申請家庭成員的,繼承人申請按繼承法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該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其經濟適用住房的性質不變。

  繼承人不屬于申請家庭成員的,可按以下方式辦理繼承:

  該經適房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按規(guī)定向政府繳納該經濟適用住房應繳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后,申請按繼承法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該房屋權屬轉移登記;該經濟適用住房不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繼承人可主張分割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guī)定回購所得價款;或待該經濟適用住房符合上市交易條件時,繼承人按規(guī)定向政府繳納該經濟適用住房應繳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后,申請按繼承法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該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來源:四川在線—天府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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